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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永利与李俊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利,李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利,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李俊强,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刘永利与李俊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黑1003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永利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俊强给付33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李俊强现在下落不明且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永利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李俊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俊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