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郭觉民与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觉民,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郭觉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申军明,支队长。上列当事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临渭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觉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为郭觉民陕E**���16号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