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代军、原审被告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代军,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三马路海兴花园。法定代表人:周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小林,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代军,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审被告: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西一路饮。法定代表人:张永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代军、原审被告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