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保26号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B座28层。法定代表人:林荣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黑06民初11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17年5月1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1133734元。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06民初11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泽慧代理审判员 于 洁代理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褚晨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