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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7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巧顺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顺,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7425号原告:李巧顺,男,1957年9月12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园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田园社区。原告李巧顺诉被告田园社区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才冰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巧顺诉称:2009年10月,被告田园社区居委会租用了原告0.692亩田地用于农庄建设。经双方协商,被告承诺给其安排二间宅基地。几年来,被告换了几任领导,均拖延未解决。被告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理应实现自己的承诺。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实现承诺,立即安排二间宅基地(约70平米、约42万元)。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告李巧顺要求被告田园社区居委会拨用农村宅基地,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原告李巧顺应向其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告李巧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巧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才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也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