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宋万华与杨站国、李献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万华,杨站国,李献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民初1747号原告:宋万华,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杨站国,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献丽,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宋万华与被告杨战国、李献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战国、李献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万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战国、李献丽偿还借款4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杨战国、李献丽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宋万华与被告杨战国系朋友关系,被告杨战国于2016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44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被告杨战国、李献丽未作答辩。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0月30日,被告杨战国向原告借款44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今借宋万华现金肆万肆仟元整(44000元)杨战国2016.10.3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双方为此引发纠纷。另查明,被告杨战国与被告李献丽于2004年1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战国向原告宋万华借款44000的事实,由被告杨战国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杨战国与被告李献丽在借款发生时系夫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杨战国与被告李献丽对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战国、李献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宋万华借款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杨战国、李献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