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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晟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明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晟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明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001号原告:长沙晟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球,该公司法务人员,男。被告:李明贵,男,汉族。原告长沙晟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长沙晟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晟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晟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高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袁红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