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福江与郝延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福江,郝延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8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福江,男,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延凯,男,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再审申请人赵福江因与被申请人郝延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5月11日依据赵福江向本院提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通信地址及联络方式向赵福江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17年5月18日来本院参加听证活动。邮政速递工作人员于2017年5月12日、15日三次投递,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无法送达,本院拨打赵福江预留电话始终处于停机状态,2017年5月16日传票被退回我院。赵福江未按时参加听证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福江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芮海宏代理审判员 王 亮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