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6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菊梅与被告王旺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菊梅,王旺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民初1102号原告:高菊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王旺仁,男,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高菊梅与被告王旺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菊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旺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高菊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故起诉。王旺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高菊梅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借款人:王旺仁2012.1.17”。被告一直未还款,致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借款义务,被告应承担及时还款的义务。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原告虽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权利,但其起诉应视为其主张。原告起诉后被告未及时还款,应承担及时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旺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高菊梅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旺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董  应  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贺  书  唯书 记 员 贺书唯(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