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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德阳市区煌盛管业营销中心、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阳市区煌盛管业营销中心,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财保87号申请人:德阳市区煌盛管业营销中心。经营者:罗青秋,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23日,住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本云。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3日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4416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同月18日,德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4416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账号:51×××88)。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茂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