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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恢13号何学正与李金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学正,李金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何学正,男,1983年9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西畴县鸡街乡。被执行人李金恒,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畴县法斗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学正与被执行人李金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旅行通知书后,其未履行(2015)西坪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0000元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西执字第19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金恒在西畴县莲花塘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20200元抵偿案件款2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坪民初字第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万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修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