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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定17民1031-1号赵大强诉孙超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强,牟爱林,谢永年,孙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031-1号申请人赵大强,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赵广山,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赵大强哥哥,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牟爱林,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申请人谢永年,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申请人孙超,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大强与被申请人牟爱林、谢永年、孙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谢永年所有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的房屋。担保人赵广山自愿以其所有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华路春华公寓1幢2单元的房屋作为担保,并同意法院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大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需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永年所有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82号的房屋。二、查封担保人赵广山所有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华路春华公寓1幢2单元的房屋。三、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如需变卖,变卖款项需交本院提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与审查。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