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623冒元根与钱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冒元根,钱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623号申请执行人:冒元根,男,1958年7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钱进,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海陵区,现住泰州市海陵区(迎春桥西100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冒元根与被执行人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冒元根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冒元根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