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XXX与贾义行、刘长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贾义行,刘长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426-2号原告XXX,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贾义行,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刘长轩,男,成年人,汉蕨,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3号。负责人马士林,系该公司经理。2017年5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42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贾义行驾鲁H×××××69轻型厢式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5月19XXX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贾义行、刘长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照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贾义行驾鲁H×××××69轻型厢式货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