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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XXX与贾义行、刘长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贾义行,刘长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426-2号原告XXX,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贾义行,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刘长轩,男,成年人,汉蕨,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3号。负责人马士林,系该公司经理。2017年5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42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贾义行驾鲁H×××××69轻型厢式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5月19XXX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贾义行、刘长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照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贾义行驾鲁H×××××69轻型厢式货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