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启彬与李成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启彬,李成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239号原告:陆启彬,男,1969年6月13日生,壮族,文山市人民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昌,云南省力信达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成勇,男,1982年10月13日生,壮族,住文山市。原告陆启彬与被告李成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启彬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启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陆启彬负担。审判员 赵 玲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方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