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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缑艳平诉被告陈其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艳平,陈其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770号原告:缑艳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学。被告:陈其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缑艳平诉被告陈其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缑艳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另150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刘江蕾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