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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瀛发不锈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昌昱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瀛发不锈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昌昱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296号申请人:天津市瀛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77号北方不锈钢市场A区08号。法定代表人:齐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桐君,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金昌昱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金盛工业园南园20号。法定代表人:李颖杰,执行董事。申请人天津市瀛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金昌昱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瀛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70732.81元人民币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金昌昱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名下70732.81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 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国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