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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姜雯雯与乐华、陈光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雯雯,乐华,陈光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173号原告:姜雯雯,女,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乐华,女,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陈光钱,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乐华(系陈光钱之妻,即第一被告)。原告姜雯雯与被告乐华、陈光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姜雯雯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雯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雯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姜雯雯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