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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开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仓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开仓,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任丘市。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冀中公安局瀛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冀中公安局瀛洲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冀中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开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开仓及其辩护人孟祥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被告人陈开仓在任丘市辛中驿镇北辛中驿村自家超市的院子内开设原油净化点收购原油,期间多次收购太平庄村民(情况不详)盗窃的原油积攒在净化点坑内。2016年3月初,收购刘某、沈盼乐(二人已判刑)等人盗窃的原油1.4吨左右。2016年3月3日,陈开仓将收购的上述原油以每吨1200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河间市大通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原油共计22.07吨,含水5%,价值33483.5元。2016年3月23日冀中公安局瀛洲分局对其净化点进行查获,现场油坑内查获原油2.12吨,含水5%,价值3623.18元。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瀛洲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计量凭证、原油价格证明、法院判决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陈开仓及同案犯的供述、证人吕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开仓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销售,数额37106.68元,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开仓对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辩解其给大通石化拉的油不是原油,是废机油和废柴油。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陈开仓犯罪情节较轻微,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当庭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可从轻处罚。2、从证据上看,起诉书指控陈开仓收购太平庄村民盗窃的原油证据不足。被告人卖给大通石油产品公司的原油中掺杂了废机油,数量大概10吨多,起诉书指控的22.07吨原油有待合议庭认定。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被告人陈开仓在任丘市辛中驿镇北辛中驿村自家超市的院子内开设原油净化点收购原油。2011年6月26日,因盗窃原油被河北省冀中公安局任某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3月初,被告人陈开仓收购刘某、沈盼乐(二人已判刑)等人盗窃的原油1.4吨左右。2016年3月3日,陈开仓将存贮的原油以每吨1200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河间市大通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共计22.07吨,含水5%,价值33483.5元。2016年3月23日冀中公安局瀛洲分局在其净化点油坑内现场查获原油2.12吨,含水5%,价值3623.18元。现场查获的原油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陈开仓供述,今天上午公安局的人跟着个戴手铐的人(刘某)来到其在辛某村东的院内,那个戴手铐的人(刘某)在这个月,开车来把车上的原油卖给其了。他送油来时,还有一个人。其买了他们两车油,一车给了400元,一车给了500或600元。其家院里坑内存的原油还有收购别人的原油。其是2011年被任某分局行政拘留回来后开始收原油的,院里挖的坑原来是存废机油的,收原油后把收来的原油也存坑里,一直在收购原油,收来的原油也存在坑里。今年3月初,在收购上面说的那两个人的原油前其把坑里的原油掺上轧钢厂出的废机油卖给河间市大通沥青厂,按1250元一吨卖的,卖油的钱大通沥青厂还没给,当时在沥青厂做的含水,含水5%。是用其家院里的那辆带铁罐的货车把油送到大通沥青厂的,送了两趟。送油的车是任丘市思贤村的玉池卖给我的,买来时车上有铁罐,车没有给手续,花了10000元买的。小面包车是去年秋天从油田南大站外的修理厂买的,没牌照,没手续。院里的存油坑8米长4米宽,两米深,是用砖砌的,坑里还有没卖的原油,有多少不知道。被告人陈开仓庭审中自愿认罪。2、同案犯刘某供述,其伙同沈盼乐盗窃原油后由沈盼乐联系收油点,其开车将原油卖给了任丘的铁道桥北约一里地的一个村里,在这个村子有一个收购原油的厂子,厂子外面有一个地磅,过完磅是沈盼乐和厂子里的人谈的价格算的帐,这次去掉含水只有0.7吨,沈盼乐给了其二百元。过了几天又偷了一次,还是送到上一次任丘的收油点,这次纯油0.7吨,沈盼乐给了其二百元。这两次的油卖给任丘市辛中驿镇北辛庄村的净化点了。3、同案犯沈盼乐供述,2016年3月份他们盗窃的原油由他联系的辛某净化点卖了。4、证人吕某证言证实,河间市大通石油产品销售公司是其家自己开的,收过任丘市辛某开仓的两车油,每车大约十来吨。大概3月份,好像是上旬,陈开仓开车给送来一车油浆,过磅后大约10来吨,化验含水5%,卸完一车油后他又送来一车,也是10来吨,含水也是5%。其收他的这两车稍微便宜些,每吨便宜大约100来元,1200元一吨收的。收的陈开仓的这两车油和其他地方的混了,应该是已经生产油毡了。5、书证(1)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以及河间市大通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卷。(2)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3月23日在陈开仓的收油点扣押五菱面包车壹辆、凯马农用车壹辆,附两辆车的车辆信息。原油2.1吨(原油2.1吨已发还;车辆暂存于瀛州分局)(3)中国石油华北油田采油三厂原油汽车运输交接计量凭证、河间采油工区出具的证明证实,2016年3月23日,从任丘市辛中驿北辛中驿村陈开仓开设的原油净化点内回收的原油,经化验、称重,含水为5%,原油净重2.12吨。6、原油价格证明证实,2016年3月1日至3月14日原油价格为1597元/吨;3月l5日至3月28日原油价格为1799元/吨。7、河北省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1年6月26日陈开仓因伙同他人盗窃原油被任某分局行政拘留三日。8、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12月26日同案犯沈盼乐、刘某已判刑。9、2016年3月23日在陈开仓净化点内提取的大通石油产品出入库单两张证实,2016年3月3日陈开仓向大通石油公司卖油两次,一次11.71吨,比重3%;一次10.36吨,比重4%。10、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2016年4月5日吕某辨认出卖给其原油的人陈开仓。(2)2016年3月23日刘某辨认出陈开仓的收油地点。附图、照片。(3)2016年3月23日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对陈开仓的净化点进行了勘验、检查。附照片。(4)被告人陈开仓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达法定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开仓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原油而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开仓“多次收购太平庄村民盗窃的原油积攒在净化点坑内”的犯罪事实在卷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陈开仓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卖给大通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油品里掺杂废机油、废柴油的辩解意见,经查,在卷证人吕某以及在陈开仓净化点提取的大通石油产品出入库单均未证实陈开仓所出售的油品里掺杂废机油等杂物,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开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五菱面包车壹辆、凯马农用车壹辆予以没收。(扣押于公安机关,待判决生效后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慧卿审 判 员  冯 波代理审判员  乔庆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