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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崔学延、崔学锋等与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延,崔学锋,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崔铁头,马会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初29号原告崔学延,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崔学锋,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耿园园,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52292Q。法定代表人梁成斌,局长。委托代理人邱晓玲,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胡俊,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第三人崔铁头,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第三人马会茹,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代理人郭晓,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学延、崔学锋诉被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崔铁头、马会茹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崔学延、崔学锋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的规定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学延、崔学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学延、崔学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学延、崔学锋负担。审判长  张冯现审判员  刘宏民审判员  赵延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