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蔡江山与莆田市秀屿区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学校、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江山,莆田市秀屿区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学校,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84号原告:蔡江山,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萍、翁国和,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学校(以下简称秀屿区少体校),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大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47617842091。法定代表人:曾东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贤、吴碧霞,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安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古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85062473D。法定代表人:郭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原告蔡江山与被告秀屿区少体校、亿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江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蔡江山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蔡江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95元,减半收取10147.5元,由蔡江山负担。审 判 长 方慧敏人民陪审员 陈永飞人民陪审员 蔡清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