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立伟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确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伟,辽宁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行初44号原告:吴立伟,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王炳锋,男,系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振华,男,系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陈求发,男,系省长。委托代理人:关雪刚,男,系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修,女,系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吴立伟诉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确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立伟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立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涛审 判 员 赵春玲代理审判员 麻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智慧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