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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玉明与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明,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0号原告:徐玉明,男,1965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南大街供销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水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明与被执行人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9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玉明购房款288000元,并自2016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购房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徐玉明与被执行人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