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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乔淑玲与沈阳市沈河区吃货麻辣休闲食品店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淑玲,沈阳市沈河区吃货麻辣休闲食品店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691号原告:乔淑玲。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绪,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吃货麻辣休闲食品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号。经营者:李楠。原告乔淑玲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吃货麻辣休闲食品店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班蕊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淑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收取25元,由原告乔淑玲负担。审判员 班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