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行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潮,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刘潮因要求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保证其的增房房源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行初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潮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给予立案。本院认为,刘潮要求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保证其增房房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翔审判员 常荣审判员 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