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磊、临清市俊杰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临清市俊杰物流有限公司,刘延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947号申请人:刘磊,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申请人:临清市俊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临清市八岔路镇前杨坟厂。被申请人:刘延斌,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住临清市。申请人刘磊诉被申请人临清市俊杰物流有限公司、刘延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