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小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兵,该行法律事务部执行组组长。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罗小忠,男。你们双方于2017年5月19日履行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1322民初3398号。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183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