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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康俊与易平、李月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俊,易平,李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348号申请执行人康俊,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易平,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李月红,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康俊与被执行人易平、李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民终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易平、李月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平、李月红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由易平、李月红偿还康俊借款本金50万元、按月利率2%支付实欠本金自2014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本案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20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易平、李月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康俊与被执行人易平、李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