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树刚与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刚,王超,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1018号原告:何树刚,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王超,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铜山区棠张镇人民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商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徐州新沂市北沟镇田吴村。法定代表人:牛玉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何树刚与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何树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树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为8790元,由原告何树刚负担。审判员 姚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