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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XX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XX铮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477号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41604690XK。法定代表人:马宝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云龙、刘利娜,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XX铮,男,汉族,1950年12月19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铮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XX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XX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渠秀敏人民陪审员  李国义人民陪审员  符朝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