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小云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59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小云,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新绛县向阳幼儿园园长,住新绛县。上诉人杨小云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5民初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杨小云上诉请求:撤销新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5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立案受理。事实及理由:上诉人诉请简单明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见起诉状)、证据确凿(起诉状附件)。新绛县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错误。一、刑事诉讼阶段并不排斥民事纠纷。本案并非刑事诉讼阶段的附带民事纠纷,该案已经结案。而是在法院审理之前由熟知法律,经常操作的公安局居间调解达成的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自愿履行的民事赔偿协议。新绛县公安局的证明、三级公安机关的调查、被上诉人的自述材料、冯剑的主动履行充分证明了这一口头合同的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规定:对于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于其他损失的民事赔偿,各方自愿,并无禁止,可以另外诉请。二、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于符合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因此新绛县人民法院认定不当剥夺了公民的诉权,属于未审先定行为,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其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三、依法立案,打开维权之门。上诉人主张的只是确认合同有效,追回被上诉人自愿赔偿��本金。案件受理后确认无效也好,驳回诉请也好,上诉人不会苛责,只求公道。上诉人只是想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已。本院认为,从本案上诉人杨小云的起诉状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看,上诉人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陈永祥等五人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为了得到从轻处罚,自愿各自赔偿杨小云2万元,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现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每人支付民事赔偿款20000元,诉讼请求明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5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令狐文萍审判员 陶 佩 林审判员 李 梅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