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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晓琼与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琼,王朴,王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02民初641号 原告:刘晓琼,女,生于1973年1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大龙乡战斗村。 法定代表人:刘茂珍,董事长。 被告:王朴,男,生于1967年5月29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被告:王康,男,生于1994年12月14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原告刘晓琼与被告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刘晓琼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琼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晓琼负担。 审判长  欧从众 审判员  洪 鲜 审判员  龙彦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