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晓琼与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琼,王朴,王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02民初641号 原告:刘晓琼,女,生于1973年1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大龙乡战斗村。 法定代表人:刘茂珍,董事长。 被告:王朴,男,生于1967年5月29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被告:王康,男,生于1994年12月14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原告刘晓琼与被告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刘晓琼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琼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晓琼负担。 审判长 欧从众 审判员 洪 鲜 审判员 龙彦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