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他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民颖仓储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民颖仓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他8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席力。被执行人西安民颖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西安民颖仓储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国土发[2015]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6)陕0112行审561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或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行为。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51.54万元,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555元。案件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予以查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查询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查询结果无异议,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他8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