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莉与王建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王建,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23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张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豫1726执11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书记员 杨世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