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佳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佳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德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228号原告:天津市佳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董德明原告天津市佳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佳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佳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天津市佳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武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