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琦与山东统一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琦,山东统一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945号之一原告:刘琦,男,1960年8月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娜,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统一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爱军。原告刘琦与被告山东统一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原来的案由是健康权,改成这个不知道对不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4000元并保留追究其违约行为造成实际损失的权利。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共四间门面房租给原告,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6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现合同还未到期,被告就断水断电,并在门前安装围栏阻碍出行,原告完全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被告以此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经原告多次交涉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路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2月16日向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出具的告知书,该告知书内容为:“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及济南市“拆违拆临”工作安排,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60号大门北侧的房屋属于违法违章建筑,已列入拆除重点建筑之一。故。。按照济南市政府的具体工作安排,对照前期贵单位上报的舜耕路60号大门北侧的房屋调查信息。通过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调档查阅。此块土地地上建筑物全部无任何规划建设手续,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根据济南市‘拆违拆临’工作安排。此地块上全部建筑物列入本期拆除重点建筑之一。请贵单位于2017年4月28日前自行拆除完毕,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拆除,我们将上报行政执法部门协助进行拆除。请贵单位从大局考虑,支持好我们的工作。”故与涉案房屋相关的租赁纠纷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小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