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宁夏瑞科新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瑞科新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瑞科新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庆安大道以东太和路以北。法定代表人:王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可,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法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夏瑞科新源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瑞科化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可、赵永珉和被上诉人恒信开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有新证据证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对宁夏瑞科新源化工有限公司付款情况及是否存在过错和吴忠分公司、张伟、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具体关系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夏瑞科新源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魏 军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