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熊佑星、张寒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佑星,张寒青,张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熊佑星,男,195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九江市星星家电维修部业主,住九江市。被执行人张寒青,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被执行人张希良,男,194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执行熊佑星诉张寒青、张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7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