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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鹏、献县河街中兴玛钢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献县河街中兴玛钢厂,桓世凯,贾培峰,杨福香,吕运廷,赵鲁信,刘书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68年8月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献县河街中兴玛钢厂。地址:献县河城街镇小过村。负责人:桓世凯,该厂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被执行人:桓世凯,男,汉族,1962年3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贾培峰,男,汉族,1958年1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杨福香,女,汉族,1959年1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吕运廷,男,汉族,1965年4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赵鲁信,男,汉族,1960年10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刘书弟,男,汉族,1966年6月生,住献县。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2015)沧仲裁字第01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意向,并已给付大部分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2015)沧仲裁字第0128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8750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郭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