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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肖英与丁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肖英,丁啟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179号原告:刘肖英,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啟宁,男,汉族,1985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刘肖英与被告丁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肖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华、被告丁啟宁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肖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共向原告借款现金共计70000元,双方约定上述借款应于2016年12月8日前由被告一次性清偿,且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再次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标准。还款期限届至,被告仅还款20000元,余下款项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决如上所请。被告丁啟宁辩称:借款是夫妻之间的借款,而且一部分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要求原告方将这7万元借款包含哪几次借款、每次借款的明细都说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9日,原告刘肖英与被告丁啟宁签订《借条》,内容为:借款人丁啟宁,现因需要,向出借人刘肖英借到现金人民币7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如借款人不按时返还本金,从逾期日起计算利息给刘肖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给刘肖英。2017年2月4日,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的聊天内容为:现共还了2万,还差你5万,然后一年再还齐给你,分两期还,再加翻5000元利息给你,跟你妈谈过7月15号还2万,到年底分红了再还3万,加5000元利息给你,然后你的分红已经3年都给你的了,所以之后在村的分红,就不属于你了,等于我现在还差你50000+5000利息=55000。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向原告出借款项70000元,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聊天记录佐证,虽然原告未提供款项的支付凭证,但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借条》是对双方前期借款的确认,同时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再次确认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现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丁啟宁已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已约定了借款期限及逾期利息,现被告逾期未归还欠款,故其应从逾期之日即2016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付利息予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啟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刘肖英;二、驳回原告刘肖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啟宁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是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逸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