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济源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王艺翔、李桂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王艺翔,李桂霞,刘立武,谭怀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701号原告济源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强,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帆,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王艺翔,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桂霞,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立武,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济钢西区。被告谭怀礼,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王艺翔、李桂霞、刘立武、谭怀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王艺翔、李桂霞、刘立武、谭怀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7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维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