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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再谋、谢金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再谋,谢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12号申请执行人吴再谋,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谢金莲,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吴再谋与谢金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9民初4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金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再谋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6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金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被执行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土地、股权等。其本人外出打工,现住址不详。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金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再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金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再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晋峰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