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龚武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武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刑初7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武强,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2月25日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由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武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武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龚武强伙同孙某某(在逃)在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艾丘塅村、军田村等地多次盗割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农村分公司的通信电缆线,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10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龚武强伙同孙某某来到本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艾丘塅村,用剪刀将250米型号为HYA100×2×0.5的通信电缆线剪断,并将所盗通信电缆线销赃至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烈公桥村张某某处。经价格认证,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2500元。2、2016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龚武强伙同孙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无牌面包车来到本市资阳区新桥河镇军田村,用剪刀将250米型号为HYA300×2×0.5的通信电缆线剪断,并将所盗通信电缆线销赃至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烈公桥村张某某处。经价格认证,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4750元。3、2016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龚武强伙同孙某某再次来到本市资阳区新桥河镇军田村用剪刀将200米型号为HYA300×2×0.5的通信电缆线剪断,并将所盗通信电缆线销赃至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烈公桥村张某某处。经价格认证,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3800元。4、2016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龚武强伙同孙某某来到本市资阳区长春镇丰都仑村,再次盗窃通信电缆线被人发现,两人逃离现场。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龚武强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在益阳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事故处理中心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龚武强已赔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农村分公司1105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武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张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匡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三电专项斗争”案情呈报单、谅解书、收条、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龚武强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武强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武强在第四笔盗窃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武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武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武强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武强居所地基层组织建议对被告人龚武强从轻处罚,所在基层组织承诺对其进行帮教管理,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龚武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武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龚武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按照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潇审 判 员 张花人民陪审员 曾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魏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