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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邱荣华与被告闻怀全、吴红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荣华,闻怀全,吴红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1684号原告:邱荣华,女,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闻怀全,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吴红珠,女,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邱荣华与被告闻怀全、吴红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怀全、吴红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荣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闻怀全、吴红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闻怀全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月1日、2017年1月5日,分三次向邱荣华借款,合计16万元,并出具借条3份。后邱荣华多次向闻怀全索要未果。吴红珠与闻怀全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吴红珠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闻怀全、吴红珠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月1日、2017年1月5日,闻怀全向邱荣华出具借条各一份,借条分别载明闻怀全向邱荣华借款6万元、2万元、8万元,共计16万元。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未偿还。另查明:被告闻怀全、吴红珠于1997年12月2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邱荣华提交的借条三份、两被告婚姻登记信息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闻怀全向邱荣华借款16万元,应当清偿。该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邱荣华有权随时向闻怀全主张还款并要求其承担逾期利息。讼争借款发生在闻怀全、吴红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闻怀全、吴红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闻怀全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认定为闻怀全、吴红珠的夫妻共同债务,吴红珠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闻怀全、吴红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邱荣华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怀全、吴红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邱荣华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被告闻怀全、吴红珠负担。因此款原告邱荣华已垫交,被告闻怀全、吴红珠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邱荣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35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姚卫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正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