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丁兆华与于仰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兆华,于仰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丁兆华,男,1957年5月3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惠农区。被执行人:于仰靖,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仰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仰靖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2020元(其中执行标的51350元、执行费67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宇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