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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被执行人:薛某,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送达后多次向被执行人薛某作工作,后因其手机号码停机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薛某可供财产不足以执行本案,本院依法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并依法扣划了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