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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42号申请执行人胡见辉与被执行人奉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见辉,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42号申请执行人胡见辉,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奉群,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见辉与被执行人奉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奉群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奉群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奉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湘1126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贤顺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梅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