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与秦官政、李现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秦官政,李现超,王高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字第9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统一社会代码91410326871593585K,住所地汝阳县城文化路38号。负责人:张朝阳,该行行长。被告:秦官政,男,1976年4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李现超,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高杰,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与被告秦官政、李现超、王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汝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