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秀青、罗绍彬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青,罗绍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字第181号申请人赵秀青,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北海新区。被执行人罗绍彬,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秀青申请执行罗绍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15860元及利息,经双方协商,申请人认可接受15000元结案,其他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