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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秀青、罗绍彬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青,罗绍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字第181号申请人赵秀青,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北海新区。被执行人罗绍彬,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秀青申请执行罗绍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15860元及利息,经双方协商,申请人认可接受15000元结案,其他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