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武卫与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卫,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武卫,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赤壁市中伙铺镇。被执行人: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负责人余皓,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武卫与被执行人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银行存款270923.06元,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81执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